第三
分是惩戒之条。
士族侵占
民田产,若契书
验为伪,除归还原田外,另罚钱粮以偿
民抛荒之损。若
占手段恶劣、逼死人命者,依律治罪。官员偏袒士族、枉法裁判者,一经查实,降职黜官,永不叙用。
崔安念完最后一条,殿中安静了一瞬,然后响起了一阵低低的议论声。
这份奏疏,写得太周全了。
既给了
民一条活路,又堵住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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